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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德州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考察和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20 10:47:3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导读】2017年德州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考察和体检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确保今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整体素质,真正选拔聘用到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和《关于2017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发﹝201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7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和体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察、体检时间
考察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至7月2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察、体检对象
根据招聘简章规定,按照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同一招聘岗位出现总成绩同分者,采取笔试成绩、学历层次高者依次优先的办法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将在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由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其中市直三所高中面试前置的教师招聘人选已提前完成考察)。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参加体检。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考察、体检资格造成的空缺,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三、考察、体检工作组织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察工作在市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市直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直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根据所确定的考察人数,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察小组,每个考察小组至少2人,担任具体考察工作。考察工作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公道正派,恪守秘密。
考察工作结束后,市公开招聘主管部门负责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统一组织体检。
四、考察
(一)考察内容
1、资格复审。按照招聘简章要求,对进入考察范围人员的年龄、学历、学位、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档案材料再次进行核查认定(以上材料原件可由考生本人提供)。
2、德才表现。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3、其它需了解情况。包括职务任免、办理人事代理、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二)考察程序
考察组要深入考察对象所在高校或工作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主要采取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和核对证件等办法进行。
1、发布考察预告。按规定样式(通过邮箱发送至各招聘单位)拟定考察预告并在考察地点张贴。
2、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扩大谈话范围人数。
应届高校毕业生个别谈话范围:院系分管负责人、辅导员(导师)、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同学等;担任校、院系学生会职务的,谈话范围扩大到校或院系团组织负责人、同级学生会其他主要干部。
有工作单位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个别谈话范围: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成员、人事科长、业务科室负责人等。
没有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可到所在社区居委会、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负责人个别谈话、考察了解情况。
3、查阅档案资料。主要查阅报到证、考生年龄、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学习成绩单等资料。对报考时有领导职务的人员,要查阅任免机关的任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对已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查阅其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并复印个人对账单;对已办理人事代理的,要查阅其与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和人事代理手册并复印相关材料;对有工作单位的,要查阅其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并复印;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以查阅其本人档案为主,档案可由考生本人提供。
4、核对证件及证明材料。对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就业推荐表等进行核对。应届毕业生到毕业时仍不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书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于目前有正式工作单位的,要到其出具证明的工作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进行核实。经核实考生提供虚假证明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5、招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考察完成后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根据对被考察者整体情况的分析,认真填写《德州市市直事业单位考察评定表》(简称《考察评定表》,通过邮箱发送至各招聘单位)。报考人员的考察材料(样式通过邮箱发送至各招聘单位)、《考察评定表》、《考核政审表》及其本人有关材料(含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证书等,以上材料除身份证外均要求原件),于7月5日前报送至市公开招聘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审核。考察合格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时间在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告。
五、体检
1、体检标准。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体检程序。参加体检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体检费用和一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1张,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参加体检,无故不到而又不提前告知者,视作自动放弃。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证,严防替检。
3、体检机构。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师要按规定如实做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由主检医师对各科体检结果及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对于达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做出合格的体检结论并签字。对于未达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与主检医师共同研究确定体检结论并签字。体检结论由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体检费用。初次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承担。用人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5、体检要求。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情况做出是否符合体检标准的明确结论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取消聘用资格。
六、工作纪律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察、体检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考察责任制,谁考察、谁负责、谁签名。体检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考察、体检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考察、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聘用或者取消聘用。
七、其他事宜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单位招聘人员的考察、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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