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9-06 15:05:0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申论全真模拟试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的作文考试不同,是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50分钟,作答13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依次作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
4.答题时请认准题号,避免答错位置影响考试成绩。
5.作答时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有效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材料1
“刻板成见”是指以高度简单化和概括化的符号,对特殊群体与人群进行社会分类,或隐或现地体现出一系列关乎其行为、个性及历史的价值判断与假定。人们在接收信息时,往往会依据自己的喜好接收一些信息而屏蔽另一些信息。同时对一个信息的读解,也会受自身喜好与习惯而形成一种固执的偏见。如对于“富二代”、“官二代”、开发商、当权者。当事情发生时,不管实情如何,首先会对这些人产生憎恨与厌恶。认为“富二代”、“官二代”都是纨绔子弟,都会惹是生非;开发商都是唯利是图;城管都是穷凶极恶,这就是“刻板成见”。在网络监督中,“刻板成见”会使监督者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会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与成见,依据经验实施监督。“刻板成见”也会引起监督者情绪化的反应,做出带有情绪性的结论。这个结论又会通过网络迅速传播,使监督信息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的特征。这样会失去监督的意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刻板成见不仅会发生在网络舆论监督中,也可能会发生在传统的监督形式中。但传统的舆论监督一般会受到“把关人”的把关,成见会被弱化。而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人们可以自由得发表言论,“把关人”角色会缺失或功能弱化,刻板成见对监督造成的损害就会更大。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的渠道。在传统的媒体传播中,报社、出版社、电台、电视台与政府机构一般充当“把关人”的角色。而在网络信息专播中,信息传播的主体分散,利益不同。“把关人”这个角色会消失或功能弱化。这会导致网络上信息的繁杂和无序传播。网络是一种虚拟的空间,网民在网上大都具有匿名的特点。网络舆论监督者由于匿名,就可以表达自已真实的想法,但也可能通过网络散播虚假、甚至恶意的信息,导致对舆论的误导。在“把关人”缺失的情况下,网络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其影响力越来越大的同时,负面的影响也在加大,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呈现出某些混乱和非理性的状态。普遍的现象就是网上充满着侵犯他人权益、谩骂与人身攻击的现象。虚假信息的存在,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效力。人们对网上的信息要加以甄别,这样就提高了监督的成本。虚假信息的泛滥,还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可能性,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影响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
网络舆论监督中“意见领袖”的缺失会使舆论监督陷入混乱,不能形成合力,削弱了监督的效果“意见领袖”是指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在传统媒体信息传播中,信息发布者控制着信息的发布过程,并形成自己的观点,充当意见领袖的角色。舆论监督也会依照意见领袖的观点而形成舆论监督的集体意识。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监督的主体分散,利益不同,又受刻板成见的影响,很难形成一个单一的意见领袖。网络舆论监督中,常常会出现“集体无意识”、“极化倾向”的现象。在网络上,众多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同一件事,不同的观点不能形成合力,这就是集体无意识;带有偏见的群体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对撞,可能整体向一个更偏见的方向发展,形成极端观点,这就是“极化倾向”。在没有意见领袖的情况下出现的“集体无意识”或“极化倾向”不但会削弱监督的效果,还可能出现与事实相反的结果。
网络舆论监督中法律制约的缺失会使情绪化的监督形成“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权利舆论监督的职责是要对一切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揭露、批评与监督,是一种软约束。同行政管理与法律制约不同,它不具有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力,而是借助舆论的压力,形成道德约束或引起司法部门的关注。可见舆论监督在行使其职能时,主要是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目的的。它不能超越自己的功能范围,代替职能部门进行强制性约束。超出监督的范围就变成一种越权行为,严重的可能触犯法律。网络舆论监督中出现的“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就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给当事人造成伤害。虚拟的网络环境会降低道德约束的力量,使网络舆论监督成为危害他人的工具在社会生活中,道德约束是一种很强的他律手段,让民众限制自我行为,不要触及道德的底线。自身的修养与别人对事物的评价会让人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而在网络环境中,虚拟性使得道德的约束力大大降低。有人就可能会利用网络当作危害他人的工具,散布恶意中伤的谣言。假借监督的晃子,制造带有欺诈、诽谤或攻击性的负面舆论。我们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一是要甄别信息的真假,不要被他人利用,二是要加强自身修养,不要放弃道德的约束。
材料2
公共领域是介于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的中间地带,是公众能够进行自由表达和展开自由对话的空间。在这里,各种观点和意见相互碰撞,人们展开理性讨论。公共领域具有“让公开事实接受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监督”的功能以及“调节国家和社会”的功能。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最早由哈贝马斯提出,而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在讨论城邦制时阐述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则给了哈贝马斯关于这一概念的思想源泉。哈公认为作为一种历史形态的公共领域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古希腊城邦形态”的公共领域,其公共生活主要在广场通过语言交谈或参加摔跤等公共实践活动进行。第二类是“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形态”的公共领域,这一形态主要通过礼仪、教养等方面的培养与展示来完成。
然而,这两种形态的公共领域并不具有广泛的批判性和代表性,因为它们将普通民众排除在外。哈贝马斯认为,真正的公共领域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获得独立为前提的。“科层制的确立使代表型公共领域开始萎缩,并逐渐让位于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权力领域,这种公共权力不再指涉依靠权威建立起来的、具有代表性质的宫廷,而是与用合法垄断同志武装起来的国家机器相关联。”
同时,社会的民主程度也是形成公共领域的重要条件。成熟、发达的公共领域往往存在于一个民主意识浓厚,民主力量强大的国家或社会;反之,一个民主力量弱小、专制和集权横行、民主意识淡薄的社会,公共领域常常是缺失的。人们无处表达他们的诉求,社会中难以形成自由表达与对话的空间,市民社会无从实施对政府和其他一切权力机构的监督。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自诞生之日起就颇受争议,甚至有人怀疑哈氏的公共领域理论究竟是否存在。无论怎样,有民主的地方就有公共领域存在的可能,它是人类渴望冲破专制,是对民主和正义的积极追求。
材料3
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进入中国之后,许多中国学者借助这一理论展开了关于中国是否存在公共领域的大讨论。根据第一部分中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领域三中历史形态的划分,我们可以参照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把握公共领域在中国的发展脉络。
原始社会时期,中国社会也形成了类似“城邦社会形态”的公共领域。人们通过原始的交往开始了对于事件的共同商议和讨论。部落中的人们在生活中可以就本部落的事务发表意见和看法。
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形成了“代表型”的公共领域,由于等级制度森严,只有宫廷阶级有地位以显示上层社会的特权与高贵。不同阶级的人是无法站在在同一平台上进行交流和争辩的,即使站在了同一个平台上,在当时没有民主意识的专制社会,理性的争辩是不可能进行的;此外,文化教育的落后和信息传播的闭塞使得大范围的讨论和传播根本无法实现,这种环境不具备形成公共领域的任何条件,因此,当时的中国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新民主主义时期国民民主意识的萌芽使得公共领域有了有利的生长条件。但是,由于战乱、教育普及率的低下和大众传播媒介发展的滞后,公共领域在这一时期也很难形成。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是建立在大众传播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而大众传播赖以发展的媒介主要是指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在这里,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成了公众表达诉求、进行批判的工具和途径。然而,在改革开放前的相当一段时期内,中国社会经历了高度国家化的过程,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传媒工具是党的“喉舌”,是国家意志的扬声器,他们扮演着“舆论工具”的角色,隶属于中国的政治权力。在这样一种被高度集权化的媒介环境中,中国的公共领域难以形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以及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普通民众的民主意识开始苏醒,表达个人心声的愿望开始高涨。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政府的职能也逐渐发生转变,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化,民主执政广泛推行、深得人心。在这种背景下,大众传媒的功能也随之丰富了起来:除了宣传功能、新闻传播功能之外,还具有提供信息、反映舆情、引导舆论,凝聚公众意识、表达公众权益,甚至有限度地批判政府政策、制约政治权利的功能。至此,我国的大众传播媒介开始出现了某些公共领域的特征。然而,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使得大众媒介在成长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受到“经济权力”的左右,“向钱看”和“要收视率”的现实使得广播电视和报刊杂志越来越多地播出和刊载消费和娱乐信息而非具有批判精神的理性讨论。因此,我国大众传媒在政治力量和商业利益的双重压力之下,很难拥有真正公共领域的功能。
1994年,中国获准加入互联网。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网络媒体发展迅猛,被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互联网在改变着中国人的话语方式,使得在政治权利和商业利益的双重挤压中艰难求生的公共领域,在中国找到了新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中国的公众提供了一个表达诉求的全新平台。随着互联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网络新闻媒体不仅仅在反映和引导舆论方面具有与传统媒体同样的功能,而且还更胜一筹:网络上的信息更为透明公开,流通性与互动性更强,受者也可能成为传者,媒体不再是单向的“枪弹”工具,而是成为了一个公平、开放和互动的、形成公共领域的有利平台。
材料4
网络公共领域处在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是近代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等人用来描述人类前国家状态的一个术语。所谓自然状态,是指这样一种社会情境:人们之间是相互平等的,人们拥有充分的自由,选择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任何人都没有强迫别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权力。每个人都拥有相等的裁判权力,对于那些被认为伤害了自己的人,每个人都 是 执 法 者,有 权 根 据 自 己 的 理 性 判 断,给予 相 应 的 处 罚,当 然 其 边 界 以 能 够 阻 止违 反 自 然 法 为 限。虽然网络公共领域从产生开始,就处在国家管理之下,但这一领域仍体现出鲜明的自然状态特征,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者,都是平等的。网络公共领域过虑了现实世界中人们之间的各种差别。无论你是草根百姓,还是学者名流,抑或是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都不能因为你在现实世界中的地位、名声等等,就拥有无可置疑的权威。在这里,权威来自于大家通过理性的评判而对特定观点的认可。
在网络公共领域,人们享有比较充分的自由。人们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的各种感想、想法、观点、意见。既可以表达赞成,也可以表达反对。既可以明确宣示自己的态度,也有权保持沉默。人们之间在网络公共领域,即没有权威、也没有能力干涉别人表达的自由。具有鲜明自然状态特征的网络公共领域的运行法则是自然法。洛克指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在洛克看来,人们受理性支配生活在一起,这是一种有秩序的状态。网络公共领域人们为了寻求
善和自足,依据自己的理性,汇聚在一起,洋溢着善意、互助、和谐的氛围。
但当人们有了伤害他人的企图,或一个人企图把别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时,人类社会就由自然状态进入战争状态。
“ 自 然 状 态 和 战 争 状 态 之 间 的 区 别,就 像 和 平、善 意、互 助、保 护 的 状 态 与 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 的 区 别一样,截 然 不 同”。由于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没有一个公共仲裁者,所以很容易陷入相互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调节的情境。这时,自然状态往往要陷入战争状态。网络领域也恰好如此。在这个领域,对于人们的观点纷争,没有人可以做出权威的裁定。所以网络公共领域经常是处在激烈的辩论中。比拟洛克的用语,我们称网络的观点纷争为“网络战争状态”。
解决网络战争状态仍然遵循自然法。这一点和解决洛克的战争状态问题有所不同。洛克的战争状态问题,最终产生了公共权力,也就是大家都放弃裁判权力,而交由公共权力来充当仲裁者。而网络战争状态的解决是真正靠人类的理性来解决的。就特定的问题,人们拥有非常不同的观点,发生激烈的交锋。这个争论,会很快的扩散,引来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参与者自由平等地进行论辩,最终导致一个为大多数人认可的比较合理的结论,战争状态随之结束。在这个过程中,为大多数人的理性认可的观点最终将成为公共观点,获得公共性权威。可见,在网络公共领域,战争状态终结于公共意见的形成;而在洛克的战争状态中,矛盾的化解要依赖于公共权力建制的出现。这种差别鲜明的体现了自然法在网络公共领域的运行法则地位。
尽管现实世界中的政府,对网络运行做出了十分必要的规范,但由于网络纷争最终的裁判者在于大多数人的理性认知的趋同,所以网络公共领域的运行关键还在于自然法,也就是大家依据自己的理性,通过辩论形成公共意见的过程。这也同时证明了网络公共领域的善的功效。人们在这里,可以尊重理性,自由平等地辩论,最终形成公共意见。这种公共意见,可以促进爱德华·希尔斯所说的市民认同,“市民认同是对构成市民社会的那些制度或机构的一种珍视或依归。它是对整个社会依归的态度。它是关怀整个社会福祉的态度”。
答题要求
1、根据给定材料,你认为公共领域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字数为200字。
2、根据给定材料1,请你给上级领导写一篇简短的汇报材料,概括网络舆论监督的缺陷以及表现。要求内容全面,层次清晰,字数为500字。
3、中国是否存在网络公共领域,请你结合材料3,看看你的看法。要求:字数400字。
4、请你根据材料4 ,分析网络公共领域的运行法则。要求内容准确,字数500字。
5、目前很多人喜欢在网络不负责任地发表意见和信息,请你以“网络公共领域存在法律和道德”为题,写一篇文章,阐述你的观点。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正确,分析合理,结构完整,字数为1000--1200字。
(1)
公共领域的内涵:地位和权力平等参与者,凭借一定的平台,自由表达个人的观点。通过观点和意见相互碰撞,最终须依据大多数人的理性认知的趋同,通过辩论形成公共意见。
社会的民主程度是形成公共领域的重要条件。
公共领域的外延:公共领域所涉及的内容范围介于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的中间地带,参与表达和对话主体须为的普通的民众。网络、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媒介都可成为民众倾诉表达的空间。
(2)
网络舆论监督的缺陷及其表现如下:一、盲目性。由于缺乏“意见领袖”,不能形成合力,使得舆论监督信息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的特征,带有偏见的群体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对撞,可能整体向一个更偏见的方向发展,往往会形成极端观点,从而失去监督的意义,同时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二、无序性。法律制约的缺失,使网络舆论监督不具强制力,而是借助舆论的压力,利用间接手段达到目的。这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呈现出某些混乱和非理性的状态。主要表现在进行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进行谩骂与人身攻击。三、虚拟性。虚拟的网络环境极大降低了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约束力。网络往往会当作危害他人的工具,散布恶意中伤的谣言,制造带有欺诈、诽谤或攻击性的负面舆论。散发虚假信息,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可能性,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影响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
(3)
网络公共领域是将网络作为表达诉说平台的公共领域。根据这一判断以及公共领域的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可判定中国存在一定的网络公共领域,但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从参与者的参与范围来看,随着网络在中国的普及和发展,普通的网民都可以在提供信息、反映舆情、引导舆论,凝聚公众意识、表达公众权益,有限度地批判政府政策、制约政治权利等方面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共领域所涉及的内容范围介于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的中间地带,因此以上范围是有限的。
从民主程度方面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政府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化,民主执政广泛推行、深得人心,同时,民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但我国的民主程度还不够高,而民主程度又是判断公共领域的重要标准,因而我国的公共领域还不够成熟。
而从网络功能来看,网络上的信息更为透明公开,流通性与互动性更强,受者也可能成为传者,媒体成为了一个公平、开放和互动的、形成公共领域的有利平台。拥有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平台须依赖网络这一平台,我国的网络作为媒介工具的上述特征成为我国存在一定网络公共领域的前提。
(4)
网络公共领域的运行法则有以下几点:1、平等法则。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者的地位互平等,拥有相等的裁判权力,任何人都没有强迫别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权力,对于那些被认为伤害了自己的人,每个人都是执法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给予相应的处罚。这是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的基础。2、自由法则。参与者拥有充分的自由,既可以表达赞成,也可以表达反对。既可以明确宣示自己的态度,也有权保持沉默。既没有权威、也没有能力干涉别人表达的自由。这是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保证。3、理性法则。对于人们的观点纷争,没有人可以做出权威的裁定,最终须依据大多数人的理性认知的趋同,通过辩论形成公共意见。这是网络公共领域的运行的关键。
网络公共领域存在法律和道德
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大大便利和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表达诉求和观点的全新平台,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网络公共领域。参与者可凭借网络这一平台,自由表达个人的观点,虽然,最终会形成理性认知即公共意见。但是,在参与者发表观点的过程中,一些人会却俨然予社会道德和法律不顾,捕风捉影,甚至编造谣言,如有人造谣“北京、广州、重庆、深圳多地飞往上海的航班有恐怖袭击”,““广州自来水掺加有避孕药物”,“金庸去世”等,这些谣言贻害无穷:侵犯他人的权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政府虽然可以辟谣,但是由于网络传递的极速性,辟谣有滞后性,等到辟谣,谣言已经给社会带来了危害。那么,作为公共管理的政府机关如何防治公共网络领域产生的不当言论的弊端呢?一方面需要倡导社会道德和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大法治的力度。
在我们谴责,痛骂那些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缺乏道德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思考为什么这些人会缺乏道德而在虚拟的环境中造谣,有一些是为了明确的经济目的,如“秦火火”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造谣组织,而很大一部分并没有经济目的,而仅仅是为了发泄情绪,通过背道德的方式而在网络上发泄固然可狠,但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反观自身,应该采取何种措施让道德发挥它应用的约束人民行为的作用。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诉求的愿望,政府就应该提供民众这样更多的机会和平台,政府在作出决策之前,就应该广泛地征求民众的意见,在政府官方网站设置专门的平台,让民众建言献策,对相关政策制定发表见解,倾诉利益诉求等,这既是对民众心理的满足,也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应有之意。
造谣惑众者之所以大肆为之,最重要的原因是诚信的缺乏,网络虚拟世界背德行为其根源在于现实世界中,近年以来,一些造假骗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频频出现,诚信的缺失无疑是重要原因,现实世界中的这种不良风气必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在网络虚拟世界的行为,因此,要是治理网络谣言,政府就应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树立道德模范,同时,建立诚信体系,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失信者形成舆论谴责之势。
道德在事前能前起到了防范作用,但是,当一些对社会有极大危害的行为发生后,紧紧依靠道德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了,这时,法律的惩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此,对待造谣惑众者,我们还需要亮起法律之剑。首先要完善、细化网络法律法规,依法惩治违法者,只有将造谣惑众者绳之以法才能震慑违法者,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网络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以及民主程度在我国的不断提高,使得网络公共领域在我国一定程度上形成,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同时,不负责任,甚至造谣惑众的言论也随之产生,
政府作为管理者,一方面须在全社会树起温情“道德”,另一方面也须亮起法律之剑。
正图教育祝您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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