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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门峡市公务员笔试考生领取准考证及考生须知

发布时间: 2014-09-25 12:11:1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导读】2014年三门峡市公务员笔试考生领取准考证及考生须知

 笔试准考证领取须知:

  领取时间:2014年9月25日——9月26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15:00——18:00

  领取地点:三门峡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领取准考证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笔试考务费收据。如发现准考证信息错误,请于9月25、26日工作时间到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楼209、210房间进行更改)

  咨询电话:0398-2976822、2976882

  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2014年9月27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铃声设置:

  8:30(短音)-----考生入场

  8:50(短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预备

  9:00(长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开始

  11:00(长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结束

  13:30(短音)-----考生入场

  13:50(短音)-----申论考试预备

  14:00(长音)-----申论考试开始

  16:30(长音)-----申论考试结束

考 生 须 知

  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应携带黑色字迹的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答题方式: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申论》为主观题,考生必须使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一律无效。

考 场 规 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在座次表对应位置签字,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身份证交给监考老师统一核查保管。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在交齐卷、卡和草稿纸后须在座次表上再次签名确认,经监考人员全场清点无误后,方可领取身份证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4号令)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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