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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公务员局关于《泉州市高级人才证管理规定(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1-21 15:32:4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导读】

永春县公务员局关于《泉州市高级人才证管理规定(试行)》通知

中共永春县委组织部 永春县公务员局关于转发《泉州市高级人才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编辑人员:林菁  文章来源:永春县人事局
 
  永人发〔2012〕49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高级人才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人综〔2012〕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负责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含引办)企事业单位。卫生、旅游、文体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为《高级人才证》持有者享受优惠待遇提供便利,确保《高级人才证》在全县范围内无差别畅通施行。
 
  申办《高级人才证》由县公务员局受理,具体事宜请与永春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办公室联系,地址:永春县衙口街1号(永春县公务员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施进金0595-23890911 13808537028
 
  邱尉婷0595-23877231 15260616990
 
  申报表格下载:yc23877231@163.com ,密码:y23877231
 
  申报表格填写完成后发送电子邮箱ycrc23890911@163.com
 
  中共永春县委组织部  永春县公务员局
 
  2012年12月27日
 
  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高级人才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泉人综〔2012〕112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党工委党务工作部、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县(市、区)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台商投资区公务员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高级人才证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公务员局
 
  2012年11月26日
 
  泉州市高级人才证管理规定(试行)
 
  为提高面向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泉委〔2010〕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发证条件
 
  《泉州市高级人才证》(以下简称《高级人才证》)的发放对象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特支计划”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福建省“特支计划”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福建省“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得者、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矛盾文学奖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获得者前三位完成人,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地市级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地级市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获得者、省级专利一、二等奖获得者、地市级专利金奖(须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者。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专题组组长(包括副组长)、子课题组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专家组成员、子课题组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包括副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主要成员,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福建省“闽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负责人,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中国美术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新闻奖、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文化部优秀专家奖、文化部创新奖获得者;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主持人(包括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或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五)“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福建省 “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优秀人才”、“杰出科技人才”、“杰出软件人才”等荣誉称号获得者;泉州市“杰出人才”、“杰出人才提名人选”、“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泉州市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六)“桐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泉州市高级人才协会会员,企事业单位取得正高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出站留(来)泉州创业或工作的人员、在站博士后工作人员。
 
  (七)在泉州年纳税5000万元(山区县2000万元)及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拥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生产、营销、财务、物流采购、人力资源、技术研发等部门的总监或相当层次的人才。
 
  (八)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优秀人才。

二、优惠待遇

 
  《高级人才证》是证明持证人荣誉身份并赋予相应优惠待遇的凭证。《高级人才证》持有者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加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组织的高层次人才高级研讨会、专题报告会、论坛等学习交流活动。
 
  (二)免费参加市委组织部组织的健康体检、学术休假、联谊和考察活动。
 
  (三)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优先申请重大人才资助项目,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人才评选表彰活动。
 
  (四)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时,享受“一站式”服务;在本市公办医院就诊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免费进入本市公共旅游景点;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阅览证或借书证,免费获取数字图书馆使用卡。
 
  (五)可依据我市人才政策,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三、申报程序
 
  1、《高级人才证》的办理采用自愿申请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向市直主管单位或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统一向市公务员局报送。
 
  2、市公务员局受理后,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名义颁发。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核准的申请对象予以书面答复。
 
  3、申请《高级人才证》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高级人才证申请表》(一式3份),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资料(如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项目批文等)复印件。
 
  如果是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还应提供我国驻国外使领馆教育处或国家教育部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提供的学历、学位原件及复印件。
 
  四、管理办法
 
  《高级人才证》采用注册认证制度,每次注册有效期3年。
 
  (一)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人凭单位证明,到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审核认证手续。凡过期未办理审核认证手续的,自动失效。
 
  (二)需重新办理《高级人才证》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首次申办程序重新申报。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所持《高级人才证》自动失效,并取消其重新申请办理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高级人才证》持有者提供优质、高效、热情、便捷的服务。
 
  (二)高层次人才工作变动或调出本市,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故的,其市直主管单位和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要及时向市公务员局反馈,以便及时变更、核销有关信息。
 
  (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高级人才证》在全市范围内的无差别畅通施行。
 
  (四)本规定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泉州市高级人才证申请表》
 
  附件
 
  泉州市高级人才证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相  片
国  籍籍  贯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学  历学  位   毕业院校  
专    业   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  
工作单位及地址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主要业绩及取得的 荣誉                     
教育背景(从大学起填写)及工作简历  
工作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直单位或县(市、区)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公务员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A4纸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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